信用证的种类
1.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承兑或议付的信用证为跟单信用证。这里的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所有权或证明货物业已装运的货运单据,即运输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据、商检证书、产地证书、包装单据等。
开证行仅凭受益人开具的汇票而无须附带货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为光票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货款结算中,跟单信用证使用较多。文章源自九问货代九问货代の笔记-https://www.519wen.cn/1058.html
2.即期付款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
规定受益人开立即期汇票随附单据,或不需要汇票仅凭单据即可向指定银行提示,请求付款的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
凭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经审核单证相符,延长一段时间及至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确定付款到期日的方法有3种:交单日后若干天;运输单据显示的装运日期后若干天;固定的将来的某一日期。这种信用证的受益人不开具汇票,因此也无须开证行承兑汇票,进而也不能贴现。在实践中,延期付款信用证大多用于金额较大的交易,而且付款期限较长,一年或数年不等,所以常与政府出口信贷相结合。
3.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后立即付款的信用证为即期信用证。在使用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时,进口方在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付款后,也须立即偿付由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垫付的资金,赎出单据,而不能像远期信用证那样,可获得进一步的资金融通。
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保证付款的信用证为远期信用证。
4.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可按受益人的请求,使其全部或部分供另一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兑付。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进口方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并不等于买卖合同已被转让。如果第二受益人不能交货,或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单据不符合买卖合同的要求,原出口方仍要承担买卖合同规定的卖方责任。
对买方来说,使用可转让信用证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因为买方对受让人的资信和经营能力并不了解,对受让人提供的货物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要求也不确定。所以,除非有特殊需要和第一受益人的可靠保证,否则买方一般不会同意开立可转让信用证。
凡是没有注明“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均为不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只限受益人本人使用。
5.循环信用证
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使用规定的金额后,能够重新恢复信用证原金额并再度使用,周而复始,直至达到该信用证规定使用次数或累计总金额用完为止的信用证称为循环信用证。对进口方来说,循环信用证可节省逐笔开证的手续和费用,减少押金,有利于资金周转;对出口方来说,循环信用证既可减少逐笔催证和审证的手续,又可获得收回全部货款的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