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3号,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改)和《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2020年第99号公告)规定: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报关,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也就是说,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在进口化妆品前应先办理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还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提供相关材料。
01国家实施卫生许可的化妆品
02国家实施备案的化妆品
03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备案的化妆品
A销售包装化妆品
B非销售包装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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