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是膳食蛋白质和钙的优质来源,它因美味、营养受到消费者的喜爱。随着我国乳制品消费增长迅速,进口乳制品逐渐成为国产乳制品的有益补充。
乳品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HS编码包括:0401100000-0406900000、1901101000、190190000、2106909001、3501100000、3502200000。
生乳是指从符合中国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
乳制品是指由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包括牛初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和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基粉)等。 文章源自九问货代九问货代の笔记-https://www.519wen.cn/1091.html
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乳品目录和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由海关总署予以公布。
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乳品目录查询网址:http://43.248.49.223/
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查询名单:http://www.customs.gov.cn/spj/zwgk75/2706880/2811812/jkrpjwscqyzcmd3/index.html
进口商应当先通过“互联网+海关”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提供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等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在备案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后,向所在地海关提供以下文件材料:1. 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海关总署2012年第55号公告附件2);
2.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 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4. 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海关对收货人的备案资料及电子信息核实后,发放备案编号。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收货人名单,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通过“互联网+海关”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等信息,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海关总署对完整提供备案信息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予以备案。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单,并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应当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根据属办食函[2018]21号《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授权直属海关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产品目录的通知》,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种类包括以下三种:
涉及HS编码:0401100000、0401200000、0401300000
涉及HS编码:0403100000、0406100000、0406200000、0406300000、0406400000、0406900000
涉及HS编码:0401100000、0401200000、0401300000
上述HS编码仅指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种类涉及的HS编码,并不指使用该HS编码的所有进口食品均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还应依据产品的加工工艺进行综合判定。
2. 经我国确认的国外官方卫生证书;3. 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对应生产批次或生产日期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包括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首次进口是指无论之前是否有进口记录,2013年5月1日起境外启运的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包括产品品牌)、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
4. 首次进口且尚未进行标签检验的预包装乳品,应当提供原文标签样张、原文标签中文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国外获得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的证明文件应当经外交途径确认(我国驻外国使领馆或外国驻中国使领馆确认);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5. 进口需要检疫审批的乳品,应当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6.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7. 涉及保健功能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2. 经我国确认的国外官方卫生证书;3. 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时提交的检测报告和报检单的复印件,以及对应生产批次或生产日期的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进口乳品安全卫生项目(包括致病菌、真菌毒素、污染物、重金属、非法添加物)被海关检出不合格,再次进口时,连续5批次(指5个不同生产批或生产日期)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包括之前检测不合格的项目;连续5批次未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再次进口时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和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4. 进口预包装乳品,应当提供中文标签样张及标签备案号;
5. 进口需要检疫审批的乳品,应当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6.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7. 涉及保健功能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