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允许进口粮食和植物源性饲料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
二、进口粮食和植物源性饲料具体流程、需要单证以及注意事项
(一)进口粮食
1、进口粮食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在海关总署注册登记。
tips 进口粮食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1.国外官方主管机构向海关总署递交企业注册登记名单。 2.海关总署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派出专家实地核查。 3.经审查合格,批准注册,并通报输出国家主管部门。
(1)粮食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2)产地证书;
(3)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贸易凭证;
(4)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确定的和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单证。
(5)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原件扫描件。
(6)进境转基因粮食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8、海关根据相关规定对进口粮食实施现场检疫,包括货证核查、现场查验、抽取样品及其他现场查验活动。
9、进口粮食经检验检疫后,海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单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相关检验检疫证书,做熏蒸、消毒或者其他除害、退运或者销毁处理。
(二)进口植物源性饲料
1、进口饲料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在海关总署注册登记。
tips 进口饲料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1.国外官方主管机构向海关总署递交企业注册登记名单。 2.海关总署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派出专家实地核查。 3.经审查合格,批准注册,并通报输出国家主管部门。
tips 饲料进口企业备案程序: 1.申请单位向直属海关提交材料; 2.直属海关受理申请后,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其中, I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 加工、存放合同)。
6、海关按照相关规定对进口饲料实施现场查验,包括核对货证、标签检查、感官检查。
7、海关对来自不同类别境外生产企业的产品按照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抽取样品,出具《抽/采样凭证》,送实验室进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
8、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注意事项
1、因科研、参展、样品等特殊原因而少量进境未列入海关总署准入名单内粮食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前申请办理进境特许检疫审批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2、根据海关总署相关公告,德国甜菜粕、保加利亚玉米酒糟粕、泰国米糠粕(饼)、棕榈仁粕(饼)、乌克兰油菜籽粕(饼)等粕类无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具体请在海关总署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查询。
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办理流程
3、首次申请的企业,提交注册信息,经审核通过后即可申请检疫许可证;
4、申请企业按要求填写申请单并上传随附单证,如果提交的随附单证不在列表内,须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一栏中上传;在“其他随附单证”中填写上一份许可证使用信息,首次申请的需填写:“本公司为本年度新备案企业”。
5、许可证初审:直属海关受理人员接到随附单证后,与网上电子申请表核对,提交到审核人员,一般5个工作日内,审核人员将符合要求的申请表提交到终审人员,不符合要求的注明原因退单。
6、许可证终审:初审合格后,海关总署自受理初审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7、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有效期内可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可以跨年度使用。